2020-07-28
1.事實發生日:109/07/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之子公司因廢水處理設施口檢測超標,致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局 依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裁罰人民幣30萬元。 3.處理過程:排查所有汙水設施並加強檢測頻率。 4.預計可能損失:人民幣3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依當地生態環境局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並落實相關設備 的監控管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