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8
1.事实发生日:109/07/28 2.发生缘由:本公司之子公司因废水处理设施口检测超标,致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裁罚人民币30万元。 3.处理过程:排查所有污水设施并加强检测频率。 4.预计可能损失:人民币30万元。 5.可能获得保险理赔之金额:无。 6.改善情形及未来因应措施:已依当地生态环境局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落实相关设备 的监控管理。 7.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