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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案及订定「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发行办法」

2023-03-07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2/03/07
2.预计发行价格:无偿发予员工。
3.预计发行总额(股):以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数3%为限,暂定为1,200,000股,
 每股票面金额新台币10元,总额新台币12,000,000元。
4.既得条件:须符合实际发行办法所订之获配员工服务年资与绩效考评。
5.员工未符既得条件或发生继承之处理方式:
(一)未符既得条件:获配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遇有未达既得条件者,其股份由
    本公司全数无偿收回并予以注销。
(二)未达既得条件者,于死亡日起,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数收回,
    并办理注销。如系因公致死者,得另案呈董事长核决是否由该员工之继承人继承
    其所获配之股份,经核可继承者,应自该员工死亡日当日,视为达成所有既得
    条件,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民法继承编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等规定
    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得以申请领受其应继承之股份,不受
    发行办法既得期限届满时点之限制。
6.其他发行条件:
 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或分次申报办理,并自金管会申报生效通知
 到达之日起二年内为一次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订定之。
7.员工之资格条件:
 限制员工权利新股授与日已到职之本公司全职正式员工及国内外控制或从属公司
 全职正式员工为限。所称控制或从属公司,系符合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证发字第1070121068号函释认定标准者。
 实际获配员工及可获得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数量,将参酌绩效表现、过去及
 预期整体贡献、特殊功绩、发展潜力、职称、职等、年资等因素,由董事长
 核定,提报董事会决议;惟具经理人身分或具员工身分之董事者,应于发行前
 提报薪资报酬委员会及董事会通过;非具经理人身分者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及
 董事会通过。
8.办理本次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为求才及留任公司所需专业人士,并激励员工及提升员工对公司之向心力,以期共同
 创造公司及股东利益。
9.可能费用化之金额:
 拟提112年股东常会发行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为1,200,000股,每股如以新台币0元
 发行,依所定既得期间、既得条件估算,暂估113~115年费用化金额分别约为新台币
 16,275仟元、9,975仟元及5,250仟元(以112年2月24日收盘价26.25元拟制预估)。
10.对公司每股盈余稀释情形:
  以本公司目前已发行股数55,047,988股计算,暂估对每股盈余稀释情形,于
  113年~115年分别为: 0.29元、0.18元及0.09元。
11.其他对股东权益影响事项:
  本公司每股盈余稀释尚属有限,对股东权益尚无重大影响。
12.员工获配或认购新股后未达既得条件前受限制之权利:
(一)员工获配新股后未达既得条件前,不得将该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出售、抵押、转让、
    赠与、质押、无异议请求收买权,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
(二)股东会之出席、提案、发言、投票权等,依信托保管契约执行之。
(三)员工依本办法获配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于未达既得条件前,其盈余分派权
    (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公积受配权)及现金增资之认股权,与本
    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托保管契约执行之。
13.其他重要约定事项(含股票信托保管等):
  本公司发行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应以股票信托保管方式办理。
14.其他应叙明事项:
(一)本公司限制型员工权利新股发行办法,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过二分之一同意,并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若于送件审核过程中,因
    主管机关审核之要求而须作修正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修订本办法,嗣后再提
    董事会追认后始得发行。
(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依相关法令修订
    或执行之。